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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721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保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6年3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6年3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3月1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保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 (1)民國93年6月3日 (2)民國94年2月2日 (3)民國94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 (1)4,000,000元 (2)5,000,000元(3)6,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 (1)民國97年6月3日 (2)民國98年2月2日 (3)民國95年6日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相對人有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執行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銀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於民國95年4月間已遭其他債權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等均未依約於期間內償還,已喪失期限利益,計尚欠本金

(1)2,170,950元 (2)3,545,657元 (3)6,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卓進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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