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1號
- 原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3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乙○○○○○○○○
-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住台中市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二一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智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智慧財產法院後,由該院指派呂茂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7年11月24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0217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由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5年度智字第21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