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43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