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即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