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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5號

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55號

原告
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被告
龍堡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英威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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