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55號 原 告 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被 告 龍堡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英威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