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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5號

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55號

上訴人
龍堡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英威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2,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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