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7號
- 上訴人
- 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參加人
- 德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參加人
- 丙○○○ ○○○
- 參加人
- Di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 乙○○ ○○○○
- 法定代理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Di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96年8月2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