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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7號

上訴人
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參加人
德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參加人
丙○○○ ○○○
參加人
Di
法定代理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乙○○ ○○○○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Di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96年8月2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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