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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6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64號

抗告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宗典
相對人
威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忠律師
統一編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95年度破字第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制度,其目的在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乃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而設,對於各債權人並無不利情形,倘係債務人聲請破產,在法院為破產宣告之裁定後,為免破產程序因債權人之抗告而拖延,應認債權人不得提起抗告(司法院院字第九五八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95年度破抗字第794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係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宣告破產,依上說明,為債權人之抗告人即不得對本院宣告破產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以本院選任破產管理人不當為由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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