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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張升星
  • 法定代理人
    乙○○、甲○○、之3

  • 原告
    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匯貿易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652號聲 請 人 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天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003至015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將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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