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652號聲 請 人 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天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003至015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將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