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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6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652號

聲請人
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天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003至015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將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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