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60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6087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富祥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其中之①叁佰肆拾肆萬零伍佰捌拾肆元②貳佰貳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壹佰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三、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分別於民國⑴94年9月29日⑵民國94年8月3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⑴8,000,000元⑵1,500,000元,到期日均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