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9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9151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丙○○、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相對人丙○○核其簽名係在福思樂富股份有限公司、毅立達國際有限公司之旁,相對人乙○○核其簽名係在瑞利達國際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