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0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010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福恩樂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毅立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