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0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0550號
- 聲請人
- 鋒洋餐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5年度票字第40550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5年6月23日 │28,000元 │95年9月15日 │95年6月30日 │002290 │ │ ├──┼───────────┼─────────┼───────────┼───────────┼────────┼──┤ │002 │95年6月23日 │28,000元 │95年10月15日 │95年6月30日 │002291 │ │ ├──┼───────────┼─────────┼───────────┼───────────┼────────┼──┤ │003 │95年6月23日 │28,000元 │95年11月15日 │95年6月30日 │00229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