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訴人
欣帝機電控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