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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79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795號

聲明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辛○○
聲明人即繼承人
壬○○
法定代理人
丁○
聲明人即繼承人
己○○
上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稱:被繼承人庚○○不幸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去逝,聲明人己○○為被繼承人之妹,甲○○、壬○○為被繼承人之孫女,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拋棄書、聲明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子女戊○、丁○及配偶丙○○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繼承人乙○○迄九十五年四月六日均未拋棄繼承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有案件繫屬索引卡乙紙在卷可稽。顯然子輩繼承人乙○○已逾拋棄繼承期限,聲明人甲○○、壬○○既為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己○○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乃為後順位之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其等既非繼承人,故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79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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