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營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誠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原址查無此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一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