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36號
- 抗告人
-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
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36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
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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