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36號抗 告 人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