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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36號

抗告人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

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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