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請人
中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盧兆民律師1)
相對人
錫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新店水尾郵局板橋六十支局第202號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各1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所明定。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人之代表人,雖非私法上所謂之法定代理人,然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曾將前揭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設於台中市西屯區○○○○街19之1號7樓之營業所行送達,惟未經相對人收受,致遭退回,有聲請人提出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乙○○,其住所係設於台中市○○區○○路2段453號,此有聲請人補提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足憑,本件聲請人既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之住居所為送達,則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尚難謂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已合於民法第97條之要件,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