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83號
- 聲請人
- 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簡名義」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