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93號
- 聲請人
- 江義傑(即啟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啟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5年7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月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啟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啟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5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月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