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3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鉅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因鉅晹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此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中區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187號呈報清算人及94 年度聲字第120號、第1302號、95年度聲字第170號延展完結清算(延展至95年7月13 日止)卷宗,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