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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聲字第144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聲字第144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協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丙○○○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明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除非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且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除上開條文規定之事由外,均不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對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字第57236號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協源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抵押權及參與分配債權人即相對人丁○○、丙○○○之普通抵押權,或罹於時效,或為通謀虛偽之設定,已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如不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將造成一旦拍賣後,聲請人無從由拍定價金受償之可能云云,縱認屬實,然本件聲請人係針對部分執行債權人或參與分配債權人之抵押權有爭議,而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屬前開抵押債權日後得否列入分配之異議程序,均與強制執行程序所執行之標的無關,自無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且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指例外可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同,本院審查結果,認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本件聲請人所述倘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將造成上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縱然獲勝訴確定,亦無法受償等語,強制執行程序就所得金額進行分配時,對於應受分配債權金額及優先次序如有異議,本得向執行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且異議人如就同一事由(指對於部分應受分配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或優先次序及債權之存否有爭執等),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則毋庸再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執行法院應依上開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述之情狀,依強制執行法本屬債權分配次序、數額之爭議,應循對分配表異議、更正分配表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提起或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訴訟之方式為之,且依法執行法院對已循此一程序解決爭議者,在判決尚未確定前,亦不得實行分配,自無聲請人所述,非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否則無法救濟之情事,附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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