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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請人
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林陳麗華即德興實業社即祥巽實業廠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

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發還擔保金,是否準聲請人以現金領取,係本院會計相關單位之權責,應由聲請人於依裁定領取時向相關單位要求,並非本件非訟事件裁定應註明之事項,故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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