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 請 人 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林昭正即德興實業社 相 對 人 林光宏即祥巽實業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漏未記載第四項之說明,應更正並附加「四、末查本件聲請人係外國(日本)法人,在我國並無設立事務所,亦未在我國金融機構設立帳戶,為免領取擔保金困難,爰併予准許聲請人領取現金之聲請,併此敘明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