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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4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41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75年8月15日起向聲請人租用保管箱使用,並於79年8月15日租期屆滿,聲請人對相對人為租用保管箱逾期通知,均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將通逾期通知函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保管箱租用約定書、租用保管箱逾期通知及回郵信封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不知相對人是否還住於原居所,則與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尚屬有間(最高法院85年度抗字第2760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對相對人為通知之回郵信封觀之,係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惟招領逾期並不必然表示收件人已遷離該址,亦有可能係因一時無人在內未於期限內領取信件使然,即前開退件信封尚不足證明因相對人遷移他處,致使聲請人不知其現住居所之情形。本件聲請人所述之情形,顯與民法第97條所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尚屬有間,自不得依該條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4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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