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3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易順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93年度存字第108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供擔保人業經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取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存字第108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00,000元,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調字第49號調解筆錄影本1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3年度存字第1087號提存卷宗查核無誤,自可信為真實。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