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34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基富寶工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