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34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基富寶工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