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1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14號

聲請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九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合計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其提存物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72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92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合計新臺幣1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9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之財產。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返還聲請人提存之前揭登錄證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提存物,並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原本、臺灣省臺中縣清水鎮戶政事務所核給之相對人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為證,另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3918號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依據首揭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1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