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21號
- 聲請人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易宙重力鑄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甲○○
乙○○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中關於「易宙動力鑄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易宙重力鑄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