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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0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0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2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洽隆化學工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展期至95年8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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