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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23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23號

受罰人即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均係相對人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199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明無訛。受罰人已多次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最近一次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7日以95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准自95年2月21日起至95年8月20日止完結清算,本應如期完結清算。詎受罰人非但未如期完成清算,且遲至95年9月8日始以:因95年8月20日止,尚未完成公司之清算,因而無法完成後續之清算完結,請准予展期清算至該公司實際清算完結云云為由,聲請延展,顯逾清算完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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