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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3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乙○○

      丙○○

      己○○

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6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4859元戶籍謄本申請費 20元公司資料規費 100元合 計 25979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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