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33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宥翔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元,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均由聲請人預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 │├──────┼────────────┼───────┤│公示送達費 │200元 │ │├──────┼────────────┼───────┤│聲請費用 │10元 │戶籍謄本 │├──────┼────────────┼───────┤│抄錄費 │100元 │公司登記資料 │├──────┼────────────┼───────┤│合 計 │1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