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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4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經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0,600元              │                    │
├─────────────┼─────────────┼──────────┤
│第一審測量規費            │     8,250元              │                    │
├─────────────┼─────────────┼──────────┤
│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規費抄錄費│       300元              │                    │
├─────────────┼─────────────┼──────────┤
│共                  計    │    49,150元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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