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4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經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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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40,600元 │ │
├─────────────┼─────────────┼──────────┤
│第一審測量規費 │ 8,250元 │ │
├─────────────┼─────────────┼──────────┤
│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規費抄錄費│ 300元 │ │
├─────────────┼─────────────┼──────────┤
│共 計 │ 49,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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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