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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5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56號

聲請人
中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錫廣實業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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