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56號
- 聲請人
- 中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錫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12日所發如附件之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004176─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5年9月1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