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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5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56號

聲請人
中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錫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12日所發如附件之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004176─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5年9月1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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