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74號
- 聲請人
- 天鎏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俞建安即戰場國際美食店
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存字第338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
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三0一九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048號民事裁定,以95年度存字3387號提存事件,提存彰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200,000元後,嗣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法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一件為證。
三、前揭聲請意旨,除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外,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048號、95年度執全字第3019號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