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455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王育臻
- 相對人
- 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5月2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為國稅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延長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141號、91年度聲字第1581號、92年度聲字第714號、92年度聲字第1699號、93年度聲字第946號、93年度聲字第2199號、94年度聲字第892號、94年度聲字第2107號、95年度聲字第884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5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