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96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瑞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4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7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5,750元 │├───────┼────────┤│第二審裁判費 │38,625元 │├───────┼────────┤│第二審證人旅費│ 1,080元 │├───────┼────────┤│第二審證人旅費│ 1,036元 │├───────┼────────┤│合 計│66,49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