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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6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63號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己○○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龍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前二人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捌仟零捌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如計算書所載之「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6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