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63號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己○○
-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龍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前二人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捌仟零捌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如計算書所載之「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