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台灣優芮特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宏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存字第20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一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而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2081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123,000 元後,聲請本院以93年度執全字第1312號執行事件,就相對人對第三人台中市崇倫國民中學之債權實施假扣押。嗣另執本票裁定聲請本院以93年度執字第37101 號強制執行上開假扣押債權,業經執行終結在案,爰依法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246號、93年度存字第2081號、93年度執全字第1312號、93年度執字第37101 號等全卷,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