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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2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24號

聲請人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愛德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4757元合 計 54757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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