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相 對 人 丙○○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日山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