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85號
- 聲請人
- 甲○○○(即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6月1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務金額尚有爭議,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5年度司字第4號及95年度聲字第857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6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