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00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盈得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8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費 用 │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2,088元 │聲請人預納 │ │ │ │ │ ├───────┼───────────┼─────────┤ │合 計 │ 12,088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