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2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鎧偲實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鎧偲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鎧偲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5年司字第11號、95聲字第1265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6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