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漢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漢力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漢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