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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請人
日華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信維郵局第三0四號存證信函及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所發台北仁愛路(二四支)郵局第一一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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