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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達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截至95年2月20日止,尚未完成公司清算,因而無法完成後續之清算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91年8月1日為就任之承諾等情,已經本院調取91年度司字第199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聲請人並曾聲請延展清算,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187號、92年度聲字第1184號93年度聲字第419號、93年度聲字第1683號、94年度聲字第376號及94年度聲字第1522號准予展期至95年2月20日止完結清算,亦經本院調取上開聲請事件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上開所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5年8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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