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國際皮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田
- 相對人
- 台灣麥茲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申字第六八九四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三十四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四○三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本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云云,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撤銷假扣押聲請狀、撤回假扣押狀、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份、掛號回執影本二紙為證。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固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調閱上開提存事件、假扣押事件等全部卷宗查核結果,依本院調取之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四○三四號提存卷附內容,發現該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三十四萬元,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即遭相對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五年度執全八字第九○一號執行事件對之為強制執行,於前開債權範圍內不准聲請人領取等情,有該提存卷可參,是聲請人就該擔保金自無聲請返還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