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4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縉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縉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中區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10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3 年度聲字第1965號、94年度聲字第602號、94年度聲字第1787 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延展至95年3月28 日),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5年9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